| 索引號: | 113307277559109857/2025-60384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告 |
| 文件字號: | 磐政〔2025〕58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文機關: | 磐安縣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7-03 |
| 統一編號: | GPAD00-2025-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為提升基層治理能力與現代化水平,結合鄉鎮履職事項清單梳理工作相關要求,貫徹落實省、市關于“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央編辦關于印發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上級部門回收事項的通知》《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51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安文街道等10個鄉鎮(街道)賦權執法事項實際運行情況,決定對我縣賦權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進行動態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情況
(一)對安文街道、新渥街道、尖山鎮、尚湖鎮等4個鎮街
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進行調整,調整后在其行政區域內以自身名義行使民宗、新聞出版、商務、林業、農業農村、建設、生態環境、消防救援、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廣電等11個領域44項行政處罰權。
(二)對冷水鎮、仁川鎮、玉山鎮、大盤鎮、方前鎮等5個鄉鎮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進行調整,調整后在其行政區域內以自身名義行使民宗、新聞出版、商務、林業、農業農村、建設、生態環境、消防救援、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廣電等11個領域43項行政處罰權。
(三)對盤峰鄉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進行調整,調整后在其行政區域內以自身名義行使民宗、新聞出版、商務、林業、農業農村、建設、生態環境、消防救援、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廣電等11個領域33項行政處罰權。
(四)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批后監管、業務指導等行業行政監管職責,加強鄉鎮(街道)案件辦理的日常指導和培訓工作,不斷提升基層辦案和執法規范化水平。
(五)涉及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仍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管轄。其中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參照浙江省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較大數額(價值)標準執行。
(六)各鄉鎮(街道)和縣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協同落實行政處罰賦權事項調整工作,及時調整公開本鄉鎮(街道)權力清單,按照確定的職責邊界劃分要求履職,接受社會監督。
(七)所有事項名稱及相關信息見附件,并與省權力事項庫保持一致,根據省權力事項庫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八)涉及上述行政處罰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廢、立、改的,相對應的行政處罰事項也同步調整,不再另行公布。
(九)本通告自2025年8月4日起施行,《磐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動態調整安文街道等10個鄉鎮(街道)賦權事項的公告》(磐政〔2023〕162號)同時廢止。本通告實施前,已立案未結案案件仍由調整前原行使行政處罰的單位繼續負責辦理,并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附件:1.磐安縣安文街道、新渥街道、尖山鎮、尚湖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
2.磐安縣冷水鎮、仁川鎮、玉山鎮、大盤鎮、方前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
3.磐安縣盤峰鄉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
磐安縣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日
附件1
磐安縣安文街道、新渥街道、尖山鎮、尚湖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一、民宗(共1項) | ||||
1 | 330241004000 | 對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2.宗教事務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 |
二、新聞出版(共1項) | ||||
2 | 330239018000 | 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或清單、票據未按規定載明有關內容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新聞出版管理部門。 2.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新聞出版管理部門。 | 新增 |
三、商務(共2項) | ||||
3 | 330221051000 | 對企業違法使用袋裝水泥或袋裝普通干混砂漿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商務部門。 2.商務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商務部門。 | 新增 |
4 | 330221052000 | 對禁現區域內建設工程符合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情形但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未事先報告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四、林業(共1項) | ||||
5 | 330264065000 | 對過失引起森林火災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2.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
五、農業農村(共3項) | ||||
6 | 330220048000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2.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
7 | 330220049000 | 對在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外,隨意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或者廢舊物品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農村環境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2.農村環境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農村環境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 |
8 | 330220520000 | 對內陸水域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等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2.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 行使內陸水域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規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定進行捕撈,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行政處罰 | ||||
六、建設(共7項) | ||||
9 | 330217216000 |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2.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
10 | 330217197006 | 對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的行政處罰 | ||
11 | 330217197005 | 對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
12 | 330217156000 | 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
13 | 330217F64001 | (金華)對將室內、門前或責任區內的垃圾掃入道路或他人責任區的行政處罰 | ||
14 | 330217F64002 | (金華)對向花壇、綠化帶、窨井掃入或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
15 | 330217F62003 | (金華)對未自備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未能保持攤架、攤棚和地面清潔的行政處罰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七、生態環境(共9項) | ||||
16 | 330216203000 | 對將秸稈、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廢農膜隨意傾倒或棄留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3.違法行為已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部門督促行政相對人整改、消除環境影響。 | |
17 | 330216277002 | 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 |
18 | 330216227000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3.需開展環境影響評估認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評估認定。 4.違法行為已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部門督促行政相對人整改、消除環境影響。 | |
19 | 330216282000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需特殊保護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3.其他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由生態環境部門認定。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20 | 330216317000 | 對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 |
21 | 330216082000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22 | 330216131000 | 對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23 | 330216157000 | 對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24 | 330216495000 | 對露天堆放、就地清洗或者違法加工塑料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3.需開展環境評估認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評估認定。 | 新增 |
八、消防救援(共9項) | ||||
25 | 330295024001 | 對沿城市道路的人員密集場所門窗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消防救援機構。 2.消防救援機構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消防救援機構。 | |
26 | 330295018000 | 對建筑物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及廣告牌的設置影響防火、逃生的行政處罰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27 | 330295060001 | 對在城市道路上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政處罰 | ||
28 | 330295016001 | 對占用、堵塞、封閉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場地的行政處罰 | ||
29 | 330295062000 | 對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的行政處罰 | ||
30 | 330295015000 | 對承租人違反消防安全要求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結構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31 | 330295016002 | 對占用、堵塞、封閉城市道路外的消防登高場地的行政處罰 | 新增 消防安全重點 單位除外 | |
32 | 330295034000 | 對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33 | 330295060002 | 對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九、自然資源(共6項) | ||||
34 | 330215073000 | 對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2.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
35 | 330215067000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改變臨時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處罰 | ||
36 | 330215072000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行政處罰 | ||
37 | 330215098000 | 對未按規定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38 | 330215018000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39 | 330215005000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十、市場監管(共4項) | ||||
40 | 330231545000 | 對在限制活禽交易區域內設置活禽交易市場或者從事活禽交易活動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2.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
41 | 330231029000 | 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預包裝、散裝食品在標簽或容器、外包裝上標明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42 | 330231186000 | 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未按規定在登記證中載明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43 | 330231276000 | 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取得健康證明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十一、廣電(共1項) | ||||
44 | 330232027000 | 對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廣電管理部門。 2.廣電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廣電管理部門。 | |
注:本目錄內的行政處罰事項根據浙江省權力事項庫(監管庫)進行動態調整。
附件2
磐安縣冷水鎮、仁川鎮、玉山鎮、大盤鎮、方前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一、民宗(共1項) | ||||
1 | 330241004000 | 對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2.宗教事務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 |
二、新聞出版(共1項) | ||||
2 | 330239018000 | 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或清單、票據未按規定載明有關內容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新聞出版管理部門。 2.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新聞出版管理部門。 | 新增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三、商務(共2項) | ||||
3 | 330221051000 | 對企業違法使用袋裝水泥或袋裝普通干混砂漿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商務部門。 2.商務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商務部門。 | 新增 |
4 | 330221052000 | 對禁現區域內建設工程符合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情形但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未事先報告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四、林業(共1項) | ||||
5 | 330264065000 | 對過失引起森林火災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2.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
五、農業農村(共3項) | ||||
6 | 330220048000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2.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7 | 330220049000 | 對在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外,隨意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或者廢舊物品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農村環境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2.農村環境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農村環境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 |
8 | 330220520000 | 對內陸水域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等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2.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 行使內陸水域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規定進行捕撈,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行政處罰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六、建設(共7項) | ||||
9 | 330217216000 |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2.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
10 | 330217197006 | 對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的行政處罰 | ||
11 | 330217197005 | 對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
12 | 330217156000 | 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
13 | 330217F64001 | (金華)對將室內、門前或責任區內的垃圾掃入道路或他人責任區的行政處罰 | ||
14 | 330217F64002 | (金華)對向花壇、綠化帶、窨井掃入或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
15 | 330217F62003 | (金華)對未自備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未能保持攤架、攤棚和地面清潔的行政處罰 | ||
七、生態環境(共9項) | ||||
16 | 330216203000 | 對將秸稈、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廢農膜隨意傾倒或棄留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3.違法行為已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部門督促行政相對人整改、消除環境影響。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17 | 330216277002 | 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 |
18 | 330216227000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3.需開展環境影響評估認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評估認定。 4.違法行為已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部門督促行政相對人整改、消除環境影響。 | |
19 | 330216282000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需特殊保護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3.其他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由生態環境部門認定。 | |
20 | 330216317000 | 對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行政處罰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21 | 330216082000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 新增 |
22 | 330216131000 | 對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23 | 330216157000 | 對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24 | 330216495000 | 對露天堆放、就地清洗或者違法加工塑料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3.需開展環境評估認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評估認定。 | 新增 |
八、消防救援(共8項) | ||||
25 | 330295024001 | 對沿城市道路的人員密集場所門窗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消防救援機構。 2.消防救援機構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消防救援機構。 | |
26 | 330295018000 | 對建筑物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及廣告牌的設置影響防火、逃生的行政處罰 | ||
27 | 330295060001 | 對在城市道路上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政處罰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28 | 330295016001 | 對占用、堵塞、封閉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場地的行政處罰 | ||
29 | 330295062000 | 對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的行政處罰 | ||
30 | 330295015000 | 對承租人違反消防安全要求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結構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31 | 330295034000 | 對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32 | 330295060002 | 對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九、自然資源(共6項) | ||||
33 | 330215073000 | 對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2.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
34 | 330215067000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改變臨時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處罰 | ||
35 | 330215072000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行政處罰 | ||
36 | 330215098000 | 對未按規定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37 | 330215018000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38 | 330215005000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十、市場監管(共4項) | ||||
39 | 330231545000 | 對在限制活禽交易區域內設置活禽交易市場或者從事活禽交易活動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2.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
40 | 330231029000 | 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預包裝、散裝食品在標簽或容器、外包裝上標明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41 | 330231186000 | 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未按規定在登記證中載明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42 | 330231276000 | 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取得健康證明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十一、廣電(共1項) | ||||
43 | 330232027000 | 對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廣電管理部門。 2.廣電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廣電管理部門。 | |
注:本目錄內的行政處罰事項根據浙江省權力事項庫(監管庫)進行動態調整。
附件3
磐安縣盤峰鄉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一、民宗(共1項) | ||||
1 | 330241004000 | 對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2.宗教事務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宗教事務部門。 | |
二、新聞出版(共1項) | ||||
2 | 330239018000 | 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或清單、票據未按規定載明有關內容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新聞出版管理部門。 2.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新聞出版管理部門。 | 新增 |
三、商務(共2項) | ||||
3 | 330221051000 | 對企業違法使用袋裝水泥或袋裝普通干混砂漿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商務部門。 | 新增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4 | 330221052000 | 對禁現區域內建設工程符合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情形但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未事先報告的行政處罰 | 2.商務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商務部門。 | 新增 |
四、林業(共1項) | ||||
5 | 330264065000 | 對過失引起森林火災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2.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
五、農業農村(共3項) | ||||
6 | 330220048000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2.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
7 | 330220049000 | 對在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外,隨意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或者廢舊物品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農村環境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2.農村環境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農村環境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8 | 330220520000 | 對內陸水域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等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2.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 行使內陸水域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規定進行捕撈,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行政處罰 |
六、建設(共1項) | ||||
9 | 330217216000 |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2.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七、生態環境(共8項) | ||||
10 | 330216203000 | 對將秸稈、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廢農膜隨意傾倒或棄留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3.違法行為已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部門督促行政相對人整改、消除環境影響。 | |
11 | 330216277002 | 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 |
12 | 330216282000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需特殊保護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3.其他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由生態環境部門認定。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13 | 330216317000 | 對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 |
14 | 330216082000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15 | 330216131000 | 對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16 | 330216157000 | 對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17 | 330216495000 | 對露天堆放、就地清洗或者違法加工塑料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2.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生態環境部門。 3.需開展環境評估認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評估認定。 | 新增 |
八、消防救援(共5項) | ||||
18 | 330295018000 | 對建筑物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及廣告牌的設置影響防火、逃生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消防救援機構。 2.消防救援機構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消防救援機構。 | |
19 | 330295062000 | 對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的行政處罰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20 | 330295015000 | 對承租人違反消防安全要求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結構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21 | 330295034000 | 對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22 | 330295060002 | 對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九、自然資源(共6項) | ||||
23 | 330215073000 | 對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2.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
24 | 330215067000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改變臨時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處罰 | ||
25 | 330215072000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行政處罰 | ||
26 | 330215098000 | 對未按規定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27 | 330215018000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28 | 330215005000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職責邊界 | 備注 |
十、市場監管(共4項) | ||||
29 | 330231545000 | 對在限制活禽交易區域內設置活禽交易市場或者從事活禽交易活動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2.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
30 | 330231029000 | 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預包裝、散裝食品在標簽或容器、外包裝上標明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31 | 330231186000 | 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未按規定在登記證中載明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32 | 330231276000 | 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取得健康證明的行政處罰 | 新增 | |
十一、廣電(共1項) | ||||
33 | 330232027000 | 對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行政處罰 | 1.鄉鎮(街道)負責此類違法行為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對發現、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處理;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進行立案查處,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廣電管理部門。 2.廣電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負責業務指導;發現違法線索需立案查處的,將相關證據材料或案件線索移送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按程序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廣電管理部門。 | |
注:本目錄內的行政處罰事項根據浙江省權力事項庫(監管庫)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