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277559109857/2025-60992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文件字號: | 磐政辦〔2025〕27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文機關: | 磐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 統一編號: | GPAD01-2025-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 ? 附件:1.宣布廢止的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2件)
? ? ? ? ? ? ? ? ? ? 2.決定修改的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3件)
磐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9月30日
附件1
宣布廢止的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2件)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1 | 磐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磐安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磐政〔2016〕76號 |
2 | 磐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執行《金華市國有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評標辦法(2022版)》和《金華市國有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評標辦法(2023版)》的通知 | 磐政辦〔2023〕21號 |
附件2
決定修改的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3件)
? ? ? ? ? ?一、磐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磐安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磐政〔2021〕83號)
? ? ?(一)將第一部分第(一)點、第四部分第(三十四)點中的“《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刪除。
? ? ?(二)將第一部分第(四)點“金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磐安縣分中心主要職責:負責對全縣建設工程、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產權出讓、國有、集體(農村)產權、儲備排污權出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指導、協調和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提供相關場所和服務。”修改為“金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磐安縣分中心主要職責:負責提供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做好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現場管理、服務保障,配合省級建設統一的交易平臺,落實交易平臺運行和管理。”
? ? ?(三)將第一部分第(五)點“縣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水務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縣交通運輸局等行政監督部門主要職責”修改為“縣發改局、縣經商局、縣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水務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縣交通運輸局等行政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 ? ?(四)將第一部分第(六)點“1.縣發改局 ①負責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和方式,并按規定賦予已審批、核準項目代碼和備案號;②牽頭負責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綜合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設變更管理規則、工程變更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履約監督聯動執法制度等工作。”修改為“1.縣發改局 ①負責綜合指導協調招投標、政府采購、國有產權交易、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等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對公共資源交易業務進行監督管理;②負責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和方式,并按規定賦予已審批、核準項目代碼和備案號;③牽頭負責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綜合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設變更管理規則、工程變更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履約監督聯動執法制度等工作。”
? ? ? ? ? ? ?二、《磐安縣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磐安縣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磐政〔2024〕10號)
? ? ?(一)將第四部分第1點中“非耕地類不進行補償”刪除。
? ? ?(二)將第五部分“土地被征收的村,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從實際出發,在新農村建設等方面優先安排項目資金。土地補償費(即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40%)逐步納入村集體經濟發展基金。由土地補償費形成的村集體經濟發展基金,用于村集體發展二、三產業經濟;如確有需要,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決議后,可以用于新農村建設或村公益事業,但不得直接分配給農民個人。”刪除。
? ? ? ? ? ?三、磐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磐安縣農村供水統建統管實施辦法》的通知(磐政〔2024〕35號)
? ? (一)將第一段中“結合《磐安縣農村飲用水統建統管實施辦法》(磐政辦〔2019〕42號)及實際情況”修改為“結合本地實際”。
? ? (二)將第二部分第(五)點“村兩委應將水源保護、水費收繳和節約用水等工作納入村規民約,協同做好水費收繳工作和本村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修改為“鼓勵村兩委將水源保護、水費收繳和節約用水等工作納入村規民約,協同做好水費收繳工作和本村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