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27MB0T59543E/2024-57735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文件字號: | 磐執〔2024〕18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文機關: | 磐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3 |
| 統一編號: | GPAD56-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科室、中隊,指揮中心:
在“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背景下,大力推行精準執法,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質效,鼓勵當事人主動糾錯、自我糾錯、主動消除或減輕社會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省市出臺的“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規定,特制定《磐安縣綜合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2024)》(以下簡稱《清單》),現予以印發,并就貫徹實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行政。通過進一步優化裁量,確保執法有據、程序合法,處理結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強化重點領域執法工作,嚴厲懲處相關違法行為。
堅持教育引導。通過靈活運用引導、普法、教育等執法方式,改正、預防違法行為,達到維護良好秩序的目的,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堅持過罰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做到教罰結合、過罰相當,避免過度執法。對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輕微違法行為,經警示告誡、即時改正或者承諾改正到位后,實行輕微違法行為免罰。
堅持誠實守信。對當事人在我縣范圍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再次違法或者未履行改正承諾的、整改不到位的,我局應當對其違法行為依法處罰,同時將其違法信息按照規定予以公示。
二、適用范圍
根據《磐安縣人民政府關于〈磐安縣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的通告》(磐政〔2022〕52 號)和《磐安縣人民政府關于〈新增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的通告》(磐政〔2022〕66 號),我局選擇具有巡查職能、高頻發、易發現、易處置的行政執法事項編制《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2024)》(見附件3)。
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是指在我縣縣域范圍內本年度首次被查處,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并及時改正的。
三、適用條件
輕微違法行為免罰執法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綜合行政執法局發布的《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2024)》范圍;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并及時改正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后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
3.在我縣縣域范圍內本年度首次被查處;
4.被查處行為不存在群眾重復投訴、舉報或信訪情形的;
5.案發時間、地點不屬于嚴管時段、區域(視具體情況確定)。
四、適用程序
輕微違法行為免罰符合告知承諾制且符合簡易程序處罰適用條件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簽訂《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書》后,執法人員可酌情不進入立案程序;其他符合適用條件的違法行為,按照行政處罰法定程序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在擬適用《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2024)》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依據(含裁量基準),聽取陳述、申辯,經辦案程序后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出具不予處罰決定書,并做好結案歸檔。不可在現場檢查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等文書中直接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結論。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輕微違法行為免罰實施流程圖
2.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書
3.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2024)
磐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