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氣象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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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情況
2020年縣氣象局重新梳理組織機構、政策法規、政策解讀等13項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基本目錄和2項26個試點領域的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其中“氣象、地震等單位發布的預警信息”“氣象及災害預警信息”2項內容同應急管理局聯合發布。截至目前,主動公開信息59條,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涵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及行政檢查的有關數據。其中行政許可申請事項總數為30宗,予以許可30宗。行政處罰總數為0宗,罰沒金額0元。行政強制總數為0宗。行政征收總數為0宗,征收金額0元。行政裁決總數為0宗。行政給付總數為0宗。行政確認總數為0宗。行政獎勵總數為0宗。行政檢查總數為24次。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今年共發布《氣象信息快報》70期,《重要氣象情況匯報》11期,聯合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5次,防汛工作匯報材料15期,氣象預警及決策服務提醒275條次,開展氣象預警全網發布2次,短信服務608556條次。
第二十條第(一)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新制作數量 | 本年新公開數量 | 對外公開總數量 |
規章 | 0 | 0 | 0 |
規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條第(五)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數量 | 本年增/減 | 處理決定數量 |
行政許可 | 6 | 0 | 30 |
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17 | 0 | 32 |
第二十條第(六)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數量 | 本年增/減 | 處理決定數量 |
行政處罰 | 35 | 0 | 0 |
行政強制 | 0 | 0 | 0 |
第二十條第(八)項 | |||
信息內容 | 上一年項目數量 | 本年增/減 |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0 | 0 | |
第二十條第(九)項 | |||
信息內容 | 采購項目數量 | 采購總金額 | |
政府集中采購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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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2020年度我局沒有收到任何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申請。同時,也沒有公開任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應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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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列數據的勾稽關系為:第一項加第二項之和,等于第三項加第四項之和) | 申請人情況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組織 | 總計 | |||||||
商業企業 | 科研機構 | 社會公益組織 | 法律服務機構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 0 | ||||||||
二、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 0 | ||||||||
三、本年度辦理結果 | (一)予以公開 | ||||||||
(二)部分公開(區分處理的,只計這一情形,不計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開 | 1.屬于國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 | |||||||||
3.危及“三安全一穩定” | |||||||||
4.保護第三方合法權益 | |||||||||
5.屬于三類內部事務信息 | |||||||||
6.屬于四類過程性信息 | |||||||||
7.屬于行政執法案卷 | |||||||||
8.屬于行政查詢事項 | |||||||||
(四)無法提供 | 1.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 | ||||||||
2.沒有現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補正后申請內容仍不明確 | |||||||||
(五)不予處理 | 1.信訪舉報投訴類申請 | ||||||||
2.重復申請 | |||||||||
3.要求提供公開出版物 | |||||||||
4.無正當理由大量反復申請 | |||||||||
5.要求行政機關確認或重新出具已獲取信息 | |||||||||
(六)其他處理 | |||||||||
(七)總計 | |||||||||
四、結轉下年度繼續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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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2020年度我局沒有收到任何因政務信息公開申請產生的行政復議,沒有發生因政務信息公開申請提出的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 | 行政訴訟 |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未經復議直接起訴 | 復議后起訴 |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結果維持 | 結果糾正 | 其他結果 | 尚未審結 | 總計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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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一是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中心已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移,需要進一步創新監管方式;二是與政府其他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不夠,需要加強合作;三是監管還存在盲區。在“互聯網+監管”平臺上無法對注冊地不在磐安但在磐安開展業務的防雷檢測企業進行檢查;四是執法人員專業知識有待提高。目前我局10名持有執法證中無一人是專職執法人員,缺乏相應的執法經驗。
2021年,我局將針對以上問題,根據上級氣象部門和縣委縣政府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對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認識,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方式,開展防雷安全執法監管專題培訓;深化氣象行政審批改革,完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全面提高履職能力;與上級氣象部門溝通對接,修改檢查規則,實現“互聯網+監管”可以對異地檢測公司開展檢查;進一步完善依法決策機制,推行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強化糾錯問責,進一步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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