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縣仁川紅光柴油點等45家企業(詳見附件)依法登記成立后,連續兩年(2023、2024)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本局執法人員到其登記的住所(和經營場所)現場檢查,與當事人無法取得聯系。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本局擬作出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就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上述企業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
因當事人查無下落,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本局現予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