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27741049194X/2026-1010597632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體裁分類: | ||
| 文件字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 發文機關: | 成文日期: | 2026-06-24 | |
| 統一編號: | 有效性: |
各有關單位辦公室: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現印發《磐安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
磐安縣財政局 ???????????磐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磐安縣發展和改革局 ????????磐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6年6月18日
磐安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根據《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金華市財政局?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金華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金市財綜〔2024〕12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項目性質
本細則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征收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圍和對象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對象為我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鄉建設用地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出讓方式和非出讓方式)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
農民個人依法利用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征收部門
我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具體征收工作。
四、征收方式
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算方式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地上建筑面積×收費標準+地下建筑面積(人防面積除外)×收費標準,建筑面積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筑面積為準;擴建、改建、拆復建項目及舊城改造拆建項目按新增面積征收。
2.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開工前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分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可分期繳納。
3.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建筑面積發生變化、規劃功能用途變更的,按現行標準予以補交或按原標準退還配套費差額
五、征收標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以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在省定指導標準范圍內按下限執行,分別為: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得作為土地出讓價的構成項目。
六、征收程序
1.縣發改局確認人防面積,縣資規局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上對住宅面積和非住宅面積予以明確,縣建設局負責核算住宅面積、非住宅面積。
2.建設單位或個人持《磐安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繳費表》(詳見附件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到縣建設局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完成收費后,縣建設局在繳費表中加蓋收訖章,作為建設單位或個人繳納憑證。
3.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建筑面積發生變化、規劃功能用途變更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磐安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繳費表》到縣建設局辦理補繳或退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差額。
七、資金管理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于政府性基金,要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顚S谩U魇詹块T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01款56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不得與土地成交價款混庫。
征收部門在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不按規定開具財政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根據財政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維護、建設和管理,道路清掃、垃圾清運與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城市公有房屋維修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和維護等支出。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212類13款“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支出”所對應的支出科目。
八、減免程序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實行申報制度。符合減免政策(詳見附件3)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持《磐安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審批表》(詳見附件2),向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減免認定后,縣建設局審核后符合減免政策的直接辦理減免審批。經批準執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改變原批準用途的,按現行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減免申請應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設單位申請報告;
(二)由相關部門出具的減免項目認定材料;
(三)磐安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繳費表(附件1);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九、信息共享
相關部門間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數字化改革,在職能范圍內向征收部門共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和減免的有關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繳業務銜接。
十、其他事項
本細則自2026年8月1日起實施(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日期為界限)。以往有關征收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關于規范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收費標準的通知》(磐工商物價〔1998〕41號)、《關于建制鎮、集鎮配套設施建設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磐價〔2001〕27號)、《關于停止執行〈關于規范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收費標準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磐發改價格〔2021〕5號)同步廢止。
?
關于印發《磐安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