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分配展位性質。本辦法所指的展位分配,是浙江省交易團切塊給我縣的展位,為“一般性展位”;不包含品牌展位和“兩創”展位。
(二)分配主管部門。在廣交會金華交易分團的指導下,由行業主管部門磐安縣經濟商務局負責統籌展位分配。磐安縣經濟商務局負責展位申報受理、審核以及分配,開展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參展資格條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和進出口經營資格。
(二)出口額以海關數據為準,縣內工業企業貨物貿易自營出口總額需達到75萬美元,縣內貿易企業貨物貿易自營出口總額需達到150萬美元。
(三)展品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他有關出口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商標、專利、版權的,須取得合法權利證書或使用許可合同。
三、展位分配計算方式
所有申報企業按照計分規則得出最終評分,滿分為100分。
(一)工業企業
根據企業最新的全年度出口數據、畝均績效評價、企業規模綜合得分安排展位,三項指標分值分別為70分、20分、10分。
1.出口數據由出口額及出口增速兩項構成,出口額及出口增速分值分別為50分、20分。出口額不設基本分,每10萬美元得0.25分,上限50分;增速基準分為10分,每增長5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10分,每下降5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2.畝均績效評價指標分值為20分。企業畝均績效評價為A、B、C、D級的,分別為得20分、15分、10分及0分。
3.企業規模即工業產值,按工業產值規模檔位進行評分,共分4檔,分別為1億元以上(含)、5000萬元(含)-1億元、2000萬元(含)-5000萬元、2000萬元以下,對應分值為10分、7.5分、5分、1分。
(二)貿易企業
根據企業最新的全年度出口數據、企業規模(以海關數據為準,且必須為我縣申報本企業自營出口額)得分安排展位,由出口額、出口增速、企業規模三項構成,該兩項指標分別為70分、20分、10分。出口額及出口增速評分參照上述工業企業對出口數據評分規則。在計算出口額時,將貿易企業出口額的70%作為計算數值;增速指標的基準分設為10分。企業規模即貿易自營出口總額,按貿易自營出口總額規模檔位進行評分,共分4檔,分別為10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2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200萬美元以下,對應分值為10分、7.5分、5分、1分。
(三)工貿企業鼓勵企業開展工貿分離。對于工貿分離企業,將貿易企業出口額與對應工業企業的出口額合計進行評分,且不對出口額按70%進行折合。工貿企業的認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屬地鄉鎮(街道、區塊)初審,并由縣經商局最終認定。工貿企業同時申請的只取其分數較高的一家安排展位。
四、展位安排
(一)每家企業每屆廣交會僅對一個展區進行排名并安排展位,如企業申請多個展區的,需自行選擇其中一個展區,其余展區不做安排。根據企業申請展位數量及最終評分,對申請同展區的企業按照總評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名,并按照出口額檔位對分配展位數進行限定。出口額為1億美元(含)以上、2000萬美元(含)-1億美元及2000萬美元以下的,所分配的展位數限額分別為4個、2個、1個。按照總評分高低,依次將限額展位數分配給企業。該情況下若分配后仍有盈余展位,由縣經濟商務局向上級部門申請調換成其他展位,若調換不通過,則按照總得分高低,根據企業申請和實際需求可再增加1個展位,該情況下不受展位數分配限制。
(二)鼓勵企業積極向上申報品牌、“兩創”等定向展位及爭取臨時展位。企業已獲得品牌或“兩創”等定向展位的,仍可以申請一般展位,但單家企業所有類型展位總額不超過本方案中規定的分配總額。上級部門給予的臨時展位,除下達給定向企業之外的,均按本辦法實施分配。
五、分配程序
(一)申請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廣交會“易捷通”平臺的網上申報流程,未及時申報的企業將無法獲得參展資格。
(二)申報時間截止后,縣經商局匯總后根據本辦法進行初審,在相應展區分配好參展企業及展位數。經局班子會議討論通過后經磐安縣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六、展位使用規范及違規處罰
(一)展位使用必須合規。嚴禁以任何形式出借、贈與、轉讓或轉租(含分租)展位、空置展位(線上展企業未在參展展區上架展品,視同空置展位),嚴禁以任何形式將參展易捷通賬號及線上平臺參展賬號出借、贈與、轉讓、轉租及授權他人使用。線下展展位實際使用者須與展位楣板標明的參展企業一致。
(二)參展展品必須合規。展品須是參展企業或經參展企業許可由聯營單位提供的產品(物品)。凡涉及商標、專利、版權、質量認證的展品,參展企業須取得合法權利證書或使用許可合同。不得在線下展跨展區擺放展品或在線上展上傳與對應參展展區不符的展品。
(三)展品宣傳必須合規。企業參展展品的宣傳資料、連線展示間等在對外展示時,如包含地圖信息,應符合《地圖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同時,要規范使用涉及港澳臺宣傳用語,不得將國旗、國歌、國徽、歷任或現任國內外領導人信息等用于企業宣傳。
(四)規范企業聯營參展。聯營參展主體須為聯合經營或供貨關系的非流通企業;企業須為純貿易型企業,在同一展區的相鄰展位數為3個及以上;聯營參展企業不得超過2家;品牌展位及其粘連的一般性展位不得聯營。
(五)加強參展規范管理。企業在展位使用中應遵守展位使用管理規定,并自覺參加由縣經商局等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如發生違規行為被上級查處的,由縣經商局參照上級對違規使用展位處罰規定,取消企業法人代表及企業參展資格。
七、附則
(一)本分配管理辦法由縣經商局負責解釋。若該分配辦法中的相關內容與上級部門規定有出入的,以上級部門動態更新的規定為準。
(二)本分配管理辦法自第138屆廣交會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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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磐安縣經濟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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