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273075998205/2024-65539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文件字號: | 磐市監發〔2024〕24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文機關: | 磐安縣市場監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 統一編號: | 有效性: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鼓勵中藥材經營主體誠信自律,弘揚誠信文化,增強信用合規管理意識,引導中藥材經營主體建立信用合規管理制度,防范信用違規風險,推動中藥材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相關規定,參照GB/T 31950 《企業誠信管理體系 要求》以及GB/T35770-2022《合規管理體系要求和使用指南》,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適用范圍】
磐安縣中藥材經營主體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為均可參照本指引開展信用合規管理體系建設。
第三條【信用合規的定義】
信用是指個人或組織履行承諾的意愿和能力。
合規是指履行組織的全部合規義務。
本指引所稱的信用合規是指中藥材經營主體及其員工應當履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監管部門的強制性規定、契約約定以及社會合理期待的要求,在經營過程中合法合規、誠實守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信用合規管理】
本指引所稱信用合規管理,是指中藥材經營主體以有效識別、防范、轉移和控制信用違規風險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為導向,以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為對象,開展的包括組建信用合規管理部門、建立信用合規管理制度、落實信用合規管理內容、完善運行機制、培育信用合規文化等有組織、有計劃的管理活動。
第五條【信用合規管理體系】
本指引所稱信用合規管理體系,是指中藥材經營主體確立信用合規目標以及實現信用合規目標的過程的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一組要素。
第六條【信用合規目標】
本指引所稱信用合規目標,是指中藥材經營主體應根據內外部環境、相關方需求和期望、企業自身發展的愿景和目標,針對相關職能、層次和信用合規管理體系所需的過程確立信用合規目標,并形成文件。信用合規目標應包括信用合規風險防范和信用合規水平提升等方面內容。
第二章 信用合規管理體系
第七條【信用合規管理組織】
中藥材經營主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的要求,搭建權責明晰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包括領導機構、信用合規管理第一責任人、信用合規管理部門、信用合規管理人員的設置及其信用合規管理職責等。
第八條【信用合規管理制度建立】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根據自身的經營特點和業務需要,建立健全信用合規管理制度,制定信用合規管理基本制度,對重點領域制定專項合規管理制度,并根據法律法規變化、監管動態、標準變化等,及時將外部有關合規要求轉化為內部規章制度。
第九條【信用合規管理運行機制】
信用合規管理運行機制指對信用合規風險進行識別、預防、應對和管控,以及追究信用合規管理相關責任的過程,中藥材經營主體應當根據外部環境變化,結合自身實際,建立有效運行的信用合規運行機制,突出重點環節和重點人員的信用合規風險管控,切實防范信用合規重大風險。信用合規運行機制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重點環節和重點人員的信用合規管理;
(二)信用合規風險識別、預警和應對機制;
(三)信用合規咨詢和審查機制;
(四)信用合規檢查整改機制;
(五)信用合規舉報監督機制;
(六)信用違規問責機制;
(七)信用合規管理評估機制。
第十條【信用合規管理保障機制】
有條件的中藥材經營主體需要建立健全信用合規管理保障機制:包括信用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信用合規管理隊伍建設、信用合規管理培訓、信用合規文化建設和信用合規報告等。
第十一條【信用合規考核機制】
鼓勵中藥材經營主體將信用合規管理的有效性和履職行為的合規性等信用合規管理情況,納入對部門和員工的綜合考核,并將信用合規管理工作的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考核、員工晉升、評先選優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信用合規管理重點內容
第十二條 【公示信息】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中藥材經營主體應當確保公示信息的真實準確性,發現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風險點: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若企業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將被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節嚴重的,將受到有關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滿3年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抽查的方式核查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結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因此,企業應當避免弄虛作假,不提供虛假信息,以規避法律風險,同時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對不準確的公示信息進行更正并公示。)
第十三條【證照管理】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者相關鏈接標識。
中藥材經營主體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營業執照和相關部門核發的許可資質。
(風險點: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市場主體未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者相關鏈接標識,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產品及服務質量】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規定的中藥材產品使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對產地、種子種苗選擇、種植、初加工、藥品生產、檢測、計量、運輸、銷售、售后服務、回收等環節實施產品全生命周期監督,保障產品符合相關規定。信用合規管理關鍵點應符合附錄A要求。
第十五條【勞動用工】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健全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中藥材經營主體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并在一個月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風險點:此合規領域重點關注書面勞動合同及時簽訂避免二倍工資風險;薪資結構合理區分特別是加班費計算基數、工資中是否包含固定加班時的加班費避免加班費額外支付風險;社保及時繳納,避免行政處罰及勞動者索賠風險;公司規章制度合法化的程序,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環節要關注合法解除的證據及程序,避免違法解除支付賠償金風險。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且最高將會被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三倍的罰款。)
第十六條【財務稅收】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當健全完善財務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財務事項操作和審批流程,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財經制度,強化依法納稅意識,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重點關注發票取得和開具的合法性、合規性,避免出現各類虛開情形,同時關注稅務籌劃本身的合規、合法、合理性審查,避免因違規行為導致被稅務行政處罰、稅務稽查和刑事犯罪等情形。
(風險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最高將被處無期徒刑,并處五十萬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七條【知識產權管理】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內部的知識產權保護和風險規避工作;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及時申請注冊知識產權成果,重點關注技術開發立項、技術開發成果規劃布局、技術開發成果申報知識產權等環節,對已取得的權利及時續展維護;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規范實施知識產權許可和轉讓,防范并及時制止侵權行為,依法依約規范使用第三方知識產權,防止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專利預警機制,通過加強專利信息的監測和采集,做好專利侵權風險數據分析和預警論證、規范專利侵權風險信息發布等方式,規避專利侵權風險。
(風險點:此合規領域重點關注自身知識產權的登記、保護措施,避免知識產權被他人搶注或者侵權,同時也要關注自身產品是否對他人構成侵權,避免被他人維權從而造成損失。日常工作中要注重知識產權管理的規劃,與員工簽訂好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公司內部建立好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體系。
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行為的最高將被處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八條【公平競爭】
中藥材經營主體不得實施以下有違公平競爭機制的行為:
a)?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產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a)?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及其工作人員,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b)?對其產品和服務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c)?侵犯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
d)?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
e)?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f)?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風險點: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其違法產品將被沒收,最高可處五百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被吊銷營業執照;違法行為記錄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合同管理】
產品大量采購應簽訂合同協議,應遵守審慎簽約、誠信履約原則,對合同簽訂內容合法性、程序正確性等方面的合規進行審查;購銷活動采用招投標程序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內容訂立書面合同并嚴格執行;所有合同應統一歸檔,并建立電子化和紙質雙重備份系統;落實合同承辦部門主體合規責任,建立健全合同執行評價制度;重點關注合同文本合規性,注意合同履約過程的證據收集,關注合作對象的經營情況。
(風險點:此合規領域重點關注合同相對方的征信及背景調查,確保對方的合同履約能力;要審查合同核心條款是否約定明確,不存在歧義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保證合同文本合規性;注意合同履約過程的證據收集,關注合作對象的經營情況,避免出現違約行為導致自身被索賠,同時避免對方違約而逃避債務導致企業產生損失的情形。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信用調查與授信】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當對合作伙伴進行信用調查,為其建立信用檔案,并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和維護,企業應當妥善保管信用檔案,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對于檔案查閱,應建立審批程序,并保留查閱記錄。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當對客戶進行授信管理,管控授信風險,出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停止發貨、停止授信、要求增信等措施,適時采取信用保險、信用擔保、應收賬款保理等方式轉移授信風險。
(風險點:信用調查內容一般包括合作伙伴的基本信息、人力資源信息、物質資源信息、經營狀況信息、管理信息、財務信息、關聯企業信息、銀行貸款或抵押擔保信息、所在行業狀況及守法履約等信息,若合作前未對合作伙伴信用情況開展調查,可能無法及時識別合作方的履約風險,進而導致自身遭受損失;未做好授信管理,容易出現授信額度、賬期與客戶信用情況不匹配,存在應收賬款無法收回的風險。)
第二十一條【商賬管理】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定期進行商賬統計和賬齡分析,建立商賬監控預警機制,明確壞賬標準及處置方法,建立考核誠信管理制度,商賬催收機制。
對于逾期賬款,應積極催收,必要時采取法律措施。
(風險點:未建立商賬管理制度的,存在不能及時收回應收賬款,甚至產生壞賬的風險。)
第二十二條【廣告管理】
發布的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以核準的藥品說明書為準,不應含有虛假的內容,不應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應利用國家機關、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藥品、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批準文號;非藥品廣告不應有涉及藥品的宣傳;廣告應當經廣告主所在地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廣告審查機關批準;未經批準的,不應發布。
(風險點:企業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與審查批準的內容不相符的,將被撤銷該廣告的審查批準文件,且一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企業發布虛假廣告的,將被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最高處廣告費用十倍或二百萬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且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第二十三條【反商業賄賂】
中藥材經營主體不得為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中藥材經營主體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
(風險點:企業實施商業賄賂行為的,存在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最高三百萬元罰款的風險,情節嚴重的,還會被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指引及附件內容是對中藥材經營主體信用管理體系建設作出一般性指引,供中藥材經營主體參考。
第二十五條?本指引未涉及事項,應當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錄A
(規范性)
種植環節信用合規管理關鍵點
第一條【種植基地選址】
中藥材生產基地一般應當選址于道地產區,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根據種植中藥材的生長發育習性和對環境條件的要求,特定中藥材不得在禁止生產區域進行種植。
(風險點:企業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種植、養殖、捕撈、采集特定農產品或者建立特定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責令停止,沒收農產品和違法所得,并最高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條【規范使用、處理農藥】
中藥材規范化種植養殖,嚴格管理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不得使用禁用農藥,應當按照農藥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
種植主體在使用農藥時,應當注意農藥管理措施,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農藥使用記錄應當保存兩年以上。農藥接收、貯存、發放、運輸應當保證其質量穩定和安全。妥善處置農藥包裝等廢棄物,遵循保護環境的原則,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避免發生農藥污染和農藥中毒。
(風險點:企業未執行農藥使用記錄的,最高將處2萬元罰款。企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中草藥材生產的,最高將處10萬元罰款。)
第三條【中藥材種植可追溯】
種植主體應當明確中藥材生產批次,保證每批中藥材質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 應當建立中藥材生產質量追溯體系,保證從生產地塊、種子種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種植養殖、采收和產地加工、包裝、儲運到發運全過程關鍵環節可追溯。
種植主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如實記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農作物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以及收獲的日期。
(風險點:企業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處二萬元罰款。企業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規定的,最高可以處一萬元罰款。)
第四條【人員管理及培訓】
中藥材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不具備配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指導。并對人員的健康進行管理,排查是否具有可能污染藥材的疾病。對中藥材種植區域的出入人口進行嚴格管理,避免無關人員進入污染藥材。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保證技術人員掌握中藥材的生長發育習性以及田間管理、采收、產地加工、貯存養護等基本要求。
(風險點:企業未配備相應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技術人員,未委托具有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指導的,最高將處五萬元罰款。)
第五條【禁止使用毒害物質及危化產品】
中藥材產地初加工主體在對中藥材產品進行加工過程中,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用于防霉、防腐、防蛀;禁止染色增重、漂白、摻雜使假等,嚴禁使用硫磺熏蒸中藥材。
(風險點:企業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最高將處貨值三十倍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五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中藥材產品規范包裝】
中藥材加工者在中藥材產品的外包裝或標識應當規范化,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承諾達標合格證等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
在加工、銷售食用中藥材產品時,應當在帶包裝產品的包裝上如實標明食用中藥材的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產地應當具體到縣(市、區),鼓勵標注到鄉鎮、村等具體產地。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存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在包裝、保鮮、貯存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中藥材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中藥材產品的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風險點:企業未按要求標明食用中藥材的相關信息的,最高將會被處3萬元的罰款。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將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將處1000元罰款。)
(風險點:企業未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生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
第八條【環保及污染防治合規】
中藥材加工、生產主體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以及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存在污染物排放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排放。
(風險點:此合規領域重點關注按要求及時完成環保審批,取得排污許可證,開展“三同時”驗收落實環保責任主體,建立環保管理制度并確保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避免因該不合規行為被行政處罰。)
第九條【中藥材查驗及可追溯】
企業購進中藥材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并留存進貨憑證,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中藥材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地加工企業質量追溯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信息化追溯體系,保證采購的鮮切藥材在種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裝、倉儲及生產的中藥材、中藥飲片炮制、銷售等環節,全過程可追溯。
(風險點:企業未按上述要求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的,將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中藥飲片生產企業未對中藥飲片生產、銷售實行全過程管理,建立中藥飲片追溯體系的,將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經營環節信用合規管理關鍵點
第十條【藥品經營許可】
企業應當依法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無證經營或超出許可證的經營范圍經營藥品。
(風險點:企業未取得許可證,擅自經營藥品的,將會被責令關閉工廠,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最高處貨值金額三十倍的罰款。)
第十一條【野生植物規范收購】
企業不得出售或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第十二條【規范獲取、使用陸生野生動物領域行政許可】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當規范獲取、使用陸生野生動物領域的相關行政許可,不得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等,不得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批準文件或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等批準文件。經營利用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依法獲得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者使用野生動物專用標識,并在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限額指標內從事經營利用活動。
(風險點:企業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最高可以處五十萬元罰款,同時情節嚴重的,將會被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企業未取得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核準證或者超出核準證規定范圍從事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活動的,將會被沒收違法所得,且最高可處實物價值五倍的罰款,吊銷經營利用核準證。)
第十三條【禁止生產、經營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野生動物經營主體不能生產、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風險點:企業生產、經營使用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將會被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關閉工廠,同時最高可以處三十倍的罰款;生產、經營使用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最高可以處十倍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購銷記錄制度】
中藥材經營主體應當建立中藥材購銷記錄制度,對中藥材的購買銷售情況進行完整的記錄備查,保留相應的票據及銷售憑證,并應當標明中藥材產地。
(風險點:中藥材經營者沒有建立購銷記錄制度或沒有標明中藥材產地的,將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中藥材價格規范】
中藥材經營者應當加強價格自律,依法誠信經營,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做到標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標示醒目、字跡清晰、貨簽對位,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構原價、不履行價格承諾等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銷售中藥材。不得哄抬價格、囤貨居奇,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推動商品價格過高、過快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風險點:企業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最高5000元的罰款。企業大量囤積中藥材導致市場供應緊張、中藥材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中藥材價格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最高可以處300萬元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禁止銷售假劣中藥材】
中藥材經營者用于銷售的中藥飲片應當注明產品批號和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藥品批準文號。不得銷售變質、被污染的中藥材、非中藥材或以其他中藥材冒充的中藥材、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中藥材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中藥材、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等。
(風險點:企業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責令限期改正,最高可以處五十萬元的罰款。企業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沒收違法收入、原材料、設備等,且最高可以處收入三倍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的拘留,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計量器具管理】
中藥材經營者不得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未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中藥材經營者使用計量器具不得破壞其準確度,損壞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
(風險點: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偽造數據,給國家或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