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27002605003X/2024-65455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文件字號: | 磐建〔2024〕56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文機關: | 磐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3 |
| 統一編號: | 有效性: |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深入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5部門關于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號)要求,鞏固提升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成效,進一步加強自建房特別是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嚴格落實房屋安全主體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房屋出租、出借或者與他人共同使用的,房屋使用人按約定共同承擔房屋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擔房屋安全責任。房屋安全責任人履行房屋合理使用、安全檢查、維護修繕、委托安全鑒定、排除安全隱患、采取解危措施等法定義務。各鄉鎮(街道)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房屋安全法規政策和技術知識宣傳,提升房屋安全責任人的責任意識和能力,同時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對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或者違反禁止性、限制性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全面加強房屋安全日常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房屋安全日常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常態化、網格化管理制度,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狀況開展日常檢查,重點加強對經營性自建房和具有三層以上、人員密集、老化嚴重、改擴建、地基基礎情況不明、有圍擋不易觀察內部結構等情形自建房的檢查,及時發現和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消除房屋安全隱患,涉及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違法建設、違法改變房屋用途等違法行為需要有關部門采取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措施的,及時告知相關部門。依托基層智治和農房全生命周期數字化管理系統,對農村自建房分類實施網格巡查,提高巡查的精準性。用好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等社會力量,充分發揮村(社區)“兩委”的作用,提升基層的房屋安全常態化管理能力。
加強對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日常管理,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住宅房屋(包括部分改為其他用途的住宅房屋)裝飾裝修不得拆除、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不得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資規局和鄉鎮(街道)要加大巡查和執法力度,防范和打擊以裝飾裝修名義改變房屋位置、建設范圍、基礎標高、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層數等違法建設行為,其他部門日常管理中發現違法線索的,告知違法建筑處置機關依法查處。
三、不斷強化安全隱患動態治理
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自建房,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鄉鎮(街道)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履行房屋安全鑒定義務;未按照規定委托的,縣建設局責令限期委托鑒定,逾期不委托鑒定的移送綜合執法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采取措施消除自建房安全隱患。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鄉鎮(街道)認為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立即啟動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措施,但是不得在實施土地、房屋征收時以危房處置為名實施強拆;經鑒定為危房的,鄉鎮(街道)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房屋安全責任人按照要求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嚴格管控經營性自建房安全,對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抓緊鑒定和整改,屬于危房的不得開展經營活動,整改后經復核鑒定確認不再屬于危房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對危房用于生產經營和公益事業活動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證照和登記、備案手續。結合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大力推進危房采取工程措施解危,結合深化“千萬工程”、土地綜合整治等大力推進農村危房采取工程措施解危。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管理,細化房屋安全鑒定標準規范,嚴厲打擊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行為。
四、切實加強房屋用途改變管控
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用途或者有關法律、法規允許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需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自建房,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確需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備案手續;國有建設用地上的自建房臨時改變用途,按照縣人民政府的規定交納土地收益金。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自建房,首次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給他人居住前,應當依法進行房屋安全鑒定,鑒定結論不屬于危房的方可使用。
五、大力加強新建房屋源頭管理
建成區范圍內嚴格控制新建自建房,確需新建自建房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環節審批手續,依法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加強農村自建房建設規范化管理,嚴格落實用地、規劃、建設等各環節管控要求,對低層和非低層農村自建房依法實施分類管理。對低層農村自建房,優化農房設計通用圖集服務,鄉鎮(街道)加強日常監管特別是重要節點到場監督,縣建設局、縣資規局等部門實施聯合抽查、加強技術支撐;對非低層農村自建房,落實規范化設計、施工、驗收要求,鄉鎮(街道)與縣建設局、縣資規局等部門實施聯合巡查,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和違法問題。
六、協同推進違法行為清查整治
各鄉鎮(街道)要加強統籌協調、部門聯動,加大對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土地、規劃、建設、安全生產、消防、生態環境、治安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建設和使用自建房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持糾正違法行為與實施懲戒教育并重,防止以罰代改、只罰不改。重點關注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的自建房,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對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涉及自建房審批、監管、執法、應急、救助等行為的監督,嚴格查處失職瀆職行為。
七、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體制機制
加強對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浙江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確定的各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高效協同的工作機制,加強資金保障方面的支持。鄉鎮(街道)加強機構合理設置和人員統籌使用,統籌自建房建設和使用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和專業水平,可以依法受縣資規局、縣建設局等部門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和監管事項。縣建設局發揮好牽頭抓總、綜合協調、技術指導的作用,提供農房設計通用圖集、鄉村建設工匠培訓等服務,依法查處違反工程建設、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縣資規局負責核發有關規劃許可證和實施竣工規劃核實,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和危房所有人合理的房屋翻建、改建、擴建需求,依法查處違法建設、違法改變房屋用途行為。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民自建住宅的宅基地資格認定,組織開展宅基地用地需求調查,與縣資規局按照職責分工查處涉及非法占地建房的有關違法行為。縣建設局、縣資規局、縣農業農村局等有關部門實施的涉及自建房建設和使用管理事項列入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的,縣綜合執法局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職權,通過參與聯合抽查巡查、完善信息共享等方式與有關部門加強監管執法銜接配合。要按照“三管三必須”和“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落實本行業、領域自建房安全監管責任,協同做好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八、深化房屋安全管理改革創新
鞏固提升數字化改革成果,推進農房全生命周期數字化管理系統迭代升級、深度應用和有機銜接,以全省統一“房屋碼”為基礎,建立城鄉房屋全生命周期數字化管理體系,將房屋安全數據共享和應用于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審批監管部門的日常管理。深化農房建設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建立縣農業農村局、縣資規局、縣建設局分工協同,鄉鎮(街道)綜合實施的農房建設審批和監管機制,實現不見面審批、高效能監管、大綜合執法、全方位服務。鼓勵各鄉鎮(街道)運用視頻監控、物聯網、無人機、AI輔助等方式,提升自建房建設和使用過程在線監管的范圍和效能。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開展自建房體檢、保險、房屋養老金等創新試點。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