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27002606428D/2024-64891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文件字號: | 磐科〔2024〕12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fā)文機關: | 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4 |
| 統(tǒng)一編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科室:
為防止和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huán)境和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及舉報處理和回應工作,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文件的要求,制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成立公平競爭審查領導小組
組 ?長:徐紅陽
副組長:陳柏壽?
組 ?員:趙紅蘭、陳川、張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局辦公室,作為公平競爭審查機構,陳柏壽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及舉報處理和回應等日常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人員若有變動,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補,不再另行發(fā)文。
二、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制度
(一)基本原則
制定公平競爭審查及舉報處理和回應機制,以促進和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為重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優(yōu)化政務服務環(huán)境,打破地區(qū)封鎖和行業(yè)壟斷,消除市場壁壘,增強市場創(chuàng)新能力,促進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規(guī)范行政行為,對政務服務管理、招標投標進場交易服務、政府采購等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嚴格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堅持自我審查與專門機構指導監(jiān)督相結合,通過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三方評估、政府信息公開等多種方式,加強社會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
(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1.審查對象。本單位制定(代上級擬稿)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yè)發(fā)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guī)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政策措施),均應當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下列四類文件不列入公平競爭審查范圍:
(1)內部管理性文件,包括人事、機構、編制、財務、外事、保衛(wèi)、保密、內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規(guī)則等;
(2)一般事務性文件,包括工作報告、工作總結、職責分工、會議通知、情況通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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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過程性文件,包括不涉及出臺具體政策措施的請示、征求意見函等;
(4)常規(guī)性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項目核準、批復、備案等。
2.審查內容及標準。以單位名義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擬提請上級審議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均應按照“誰起草、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在起草過程中根據(jù)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政策措施適用例外規(guī)定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施。
3.審查工作責任。按照“起草單位初審、審查機構審查、特殊情況請示、聯(lián)合審查會議研究”的原則,起草科室、局辦公室、領導小組分別做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lián)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牽頭科室負責公平競爭初審,其他相關科室在職責范圍內參與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審查工作。凡是涉及公平競爭審查內容的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不得發(fā)布。?
4.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程序
(1)初審。起草科室對照審查標準和例外規(guī)定內容,審查政策措施是否有排除、限制市場公平競的條款,如沒有提交局辦公室審查。
(2)審查。局辦公室按要求進行內容審查、征求意見等程序后,出具書面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并填寫《縣科技局公平競爭審查表》(附件2)。
(3)特殊情況。局辦公室審查時,若遇到不確定的具體問題,向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辦公室咨詢,或請示上級機關審定。若需要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應在書面審查意見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
(4)領導小組審查。領導小組審查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競爭規(guī)定,符合的提交集體研究或出臺。
適用例外規(guī)定和被集中反映涉嫌違反公平競爭規(guī)定的政策措施,進行第三方機構評估。
(三)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和回應制度
1.受理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舉報人)認為本單位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guī)定出臺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的,向本單位反映,也可以向縣級以上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2.受理時限。局辦公室收到舉報(或反映)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受理問題辦結后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3.工作流程
(1)受理登記。局辦公室收到關于本單位公平競爭審查問題的反映,先予以核實,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進行受理登記。
(2)開展核查。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有關規(guī)定,核實政策措施是否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政策措施內容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3)處理回應。發(fā)現(xiàn)本單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措施的,及時補做審查。發(fā)現(xiàn)存在違反審查標準問題的,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zhí)行或調整相關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情況。
按照“誰受理、誰回應”的原則,在舉報(或反映)問題辦結后,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實名舉報人,同時一并報送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辦公室。
(四)定期開展評估制度
1.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誰起草(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各科室要對照公平競爭審查對象和標準,結合規(guī)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梳理現(xiàn)行有關政策措施,對妨礙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按程序予以廢除或者調整,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在審查清理過程中,要充分調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內容,區(qū)分不同情況,逐一審查,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guī)定和做法。
2.定期開展評估。結合工作實際,每3年開展一次評估,原則上同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并進行。同時,結合實際,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經評估認為妨礙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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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縣科學技術局
202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