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鄉編制了《盤峰鄉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盤峰鄉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建議閱讀《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鄉政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本鄉編制的《盤峰鄉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請人可以在鄉政府的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指定地點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于主動公開信息,本鄉主要采取網上公開和指定地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網站地址為:http://www.snackgoods.cn/;指定地點為:盤峰鄉365行政服務中心,公開時間為:法定工作日,聯系電話:0579-84655433。
本鄉還將采用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它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三)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后,本鄉將盡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變更后的20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本鄉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公開范圍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本鄉不予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受理機構
本鄉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盤峰鄉365行政服務中心,聯系電話:0579-84655433,傳真號碼:0579-84508912,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縣盤峰鄉沙溪村166號,郵政編碼:322304。
(三)提出申請
向本鄉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填寫《盤峰鄉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渡暾埍怼窂椭朴行?,可以在指定地點領取,也可以在網站上下載。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可進入“磐安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依申請公開頁面(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727),在線填寫《磐安縣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申請表》提交申請,申請在網上平臺提交成功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信函、電報、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盤峰鄉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定地點,當場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本鄉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四)申請處理
本鄉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錯漏事項,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于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鄉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后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鄉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復。鑒于針對不同請求的答復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三、監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盤峰鄉紀委舉報。聯系電話:0579-84655433,傳真號碼:0579-84508912,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縣盤峰鄉沙溪村166號,郵政編碼:322304。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有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五、申請的辦理答復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復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需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1.屬于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由申請人在政府網站和有關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進行查找;
2.屬于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屬于依據本條例規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屬于重復申請并已作出答復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
10.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答復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