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27350242958L/2022-56830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衛生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文件字號: | 磐衛〔2021〕49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文機關: | 磐安縣衛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02 |
| 統一編號: | 有效性: |
局機關各科室、縣衛生執法大隊:
為進一步完善衛生行政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嚴格依法行政,規范行政處罰行為,經研究,現制定《磐安縣衛生行政處罰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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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縣衛生健康局
2021年8月12日
磐安縣衛生行政處罰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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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嚴格依法行政,加強我縣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及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執法工作,確保規范、準確、有效、及時地實施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省市衛生健康委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況復雜、違法行為嚴重的,需要行政機關負責人通過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
第三條??下列情形為重大案件: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對公民處以80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0元(含)以上罰款的;
(四)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五)其它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
第四條??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進行案件合議并提出合議意見,說明需要集體討論的理由,及時報縣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審核,經請示分管領導后,由縣衛生健康行政機關主要領導確定集體討論的時間、地點及參加人員。
第五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采用會議形式,由縣衛生健康行政機關主要領導或主要領導委托的分管領導,衛生健康行政機關領導班子成員參加,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法制科或案件承辦人員列席,必要時確定其他人員參加。
集體討論會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會議主持人宣布本次參加人員是否符合規定,說明本次會議討論案件的程序等;
(二)衛生監督機構人員介紹案情及擬處理意見;
(三)參加會議人員對案件內容包括立案依據是否符合規定,對案件情況的調查或對違法事實的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擬處理意見是否恰當等方面進行討論,形成結論性處理意見;
(四)會議主持人宣布集體討論結束。
第六條??經過集體討論形成處理意見的案件,按集體討論形成的意見或決定執行。
第七條??經過集體討論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由縣衛生健康行政機關主要領導或主要領導委托的分管領導批準。
第八條??對重大案件進行集體討論,應作會議記錄并撰寫《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筆錄》,記錄由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法制人員負責,經主持人審查同意后形成正式筆錄。筆錄應如實反映現場討論的真實情況以及形成的最后決定。如有不同意見的,也應在筆錄中如實體現。筆錄應歸檔本案案卷。
第九條??如因工作需要查閱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筆錄的,應經衛生監督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同意,并報縣衛生健康行政機關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查閱。
第十條??參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體討論人員,對案件討論有關情況必須保密,對因泄密而造成重大后果者,將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案件聽證程序和標準參照《浙江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明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函》(浙府法發〔2014〕10號)。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磐安縣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磐安縣衛生計生行政處罰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