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建〔202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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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建委(建設局)、房管局(寧波不發):
為規范浙江省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22〕37號)、《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等,我們重新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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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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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浙江省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22〕37號)、《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條件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建設廳按職責分工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收到中央資金后納入預算管理,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及績效目標,下達補助資金預算,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指導部門實施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等。
省建設廳負責住房保障計劃編制、提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劃,資金分配建議等前期基礎性工作,分解績效目標,督促指導各地開展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工作,組織做好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績效管理具體工作。
市縣財政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職責分工,根據補助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負責項目儲備、計劃任務申報、資金分配、項目管理、資金監管、信息公開、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補助資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勢需要,評估確定繼續實施和延續期。其中,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政策執行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資金分配
第六條??補助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租賃住房保障。一是租賃住房建設籌集,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等租賃住房的建設籌集等;二是租賃補貼發放,主要用于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補貼。其中,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試點城市多渠道籌集租賃住房房源、建設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等與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相關的支出。
(二)老舊小區改造。主要用于小區內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造,小區內房屋公共區域修繕、建筑節能改造,支持有條件的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等支出。
(三)城鎮棚戶區改造。主要用于城鎮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征收補償、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城鎮棚戶區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開發、配置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七條??租賃住房保障和城鎮棚戶區改造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地上報并經核定的上年度租賃補貼發放戶數、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套(間)數、城鎮棚戶區改造套數(含安置住房開工建設套數和貨幣化安置套數)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結合各地財力狀況、績效評價情況等進行分配,適當兼顧集中財力支持的要求。其中,2022年是政策過渡期,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套(間)數以2022年上報的計劃建設籌集套(間)數作為因素進行分配。
各因素對應權重,根據城鎮住房保障年度工作重點以及補助資金規模等因素綜合確定。
財力狀況。財政轉移支付一類市縣財力系數設為1.5,其他市縣設為1。
績效評價情況。績效評價結果在90分(含)以上的市縣,績效系數為1;在80分(含)至90分之間的市縣,績效系數為0.95;在60分(含)至80分之間的市縣,績效系數為0.9;60分以下的市縣,績效系數為0.85。
第八條??老舊小區改造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市縣年度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結合各地財力狀況、績效評價情況進行分配。
其中:老舊小區改造資金對應的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等因素權重分別為40%、40%、10%、10%。 各因素對應的資金權重如需變動,可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任務狀況、工作重點以及補助資金規模等因素綜合確定。
財力狀況。財政轉移支付一類市縣財力系數設為1.5,其他市縣設為1。
績效評價情況。績效評價結果在90分(含)以上的市縣,績效系數為1;在80分(含)至90分之間的市縣,績效系數為0.95;在60(含)至80分之間的市縣,績效系數為0.9;60分以下的市縣,績效系數為0.85。
第九條??對于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市縣,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需要重點支持和激勵的市縣和項目,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在補助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三章 ?資金預算下達
第十條??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下達資金預算文件后會同省建設廳于30日內,將補助資金和績效目標分配下達市縣財政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并同步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
第十一條??市縣財政部門接到補助資金預算文件后,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時按要求將資金預算通過正式文件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并將分配結果報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備案。在分配補助資金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重點工作加大對中央、省、市(縣)財政安排相關資金的統籌力度,要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各渠道資金的統籌和對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復交叉或缺位。
市縣在分配補助資金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資金缺口量大、籌措難的項目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各地要切實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強化項目管理。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項目進度,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結轉結余的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補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補助資金根據支持內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資補助、項目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對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嚴禁將補助資金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等支出。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補助資金,嚴禁挪作他用,不得從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十六條?市縣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單位及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其改正并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嚴格審核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以預算年度為周期開展績效評價,在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適時開展中期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的內容包括:決策情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的健全性及執行情況、實現的產出情況、取得的效益情況、其他相關內容以及評價指標體系。
市縣績效評價指標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參考省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結合實際情況設置。
第十八條?省建設廳、省財政廳負責組織開展全省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督促市縣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按規定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本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和自評表。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具體實施市縣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向省建設廳、省財政廳報送本市縣績效評價報告。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對所提供的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各地區可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年度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按要求審核匯總本地區申報資料(含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及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于每年1月25日之前將評價報告及附表加蓋兩部門公章后報送省建設廳、省財政廳。具體報送要求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每年另行通知。
(二)省建設廳、省財政廳于每年2月28日前,按要求將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及附件等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浙江監管局。
(三)根據財綜〔2022〕37號文件,財政部浙江監管局對各地報送的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自評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抽查后,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將審核總結報告和審核意見表報送財政部,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其中,實地抽查審核比例原則上不少于3個設區市(含省直管縣),抽查各項數據所占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于該地區申報資金的20%。
第二十條 市縣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績效評價結果及有關問題整改情況作為分配補助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20〕29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浙財建〔2021〕3號)同時廢止。
附件:1.租賃住房保障績效評價指標表
? ? ? 2.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績效評價指標表
? ? ? 3.城鎮棚戶區改造績效評價指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