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727002605003X/2021-43810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體裁分類: | 公示 |
| 文件字號: | -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文機關: | 建設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01 |
| 統一編號: | 有效性: |
磐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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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切實做到依法行政,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科室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將我局相應的行政執法職責、依據、范圍、權限、程序、結果、救濟方式等行政執法內容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制度。
第三條??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全面、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辦公室負責指導各行政執法科室的相關信息公示,法規科負責監督各行政執法科室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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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示公開內容
第五條??事前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信息,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動態調整。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佩戴或者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七條??結合本科室職責制作服務指南、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動公示許可或者服務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清單(含示范文本和常見錯誤示例)、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證照發放、表格下載方式、監督檢查、咨詢渠道、投訴舉報、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狀態查詢,各類減、免、緩、征的條件、標準和審批或者辦理程序。
第八條??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決定(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包括執法對象、執法方式、執法內容、執法決定(結果)、執法機關等內容。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不予公開:
(一)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執法信息;
(四)上級部門認為不適宜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決定(結果)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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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示公開載體
第十一條??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以網絡平臺和政府文件為主要載體,不斷拓展公開渠道方式,全面、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網絡平臺主要包括門戶網站、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微信、微博等現代化信息傳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報、信息簡報、法規文件匯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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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示公開程序
第一節 ?事前公開程序
第十二條??結合全市“放管服”改革推進方案、營商環境整治方案和權責清單、罰沒清單、監管清單等,編制本單位《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全面、準確梳理行政執法主體、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等事前公開內容,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編制《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方式等須事前公開的內容,報市市場監管局審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編制本部門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明確具體操作流程;編制行政執法服務指南,明確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優惠政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監督方式、責任追究、救濟渠道、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等內容,方便群眾辦事。
第十五條??新公布、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者科室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相關科室要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廢止或者科室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節 ?事后公開程序
第十六條??公開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應當及時、客觀、準確、便民。
第十七條??各類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對雙隨機抽查結果正常的市場主體,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對抽查有問題的市場主體,區分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并向社會公示。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公開滿5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但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已經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本單位應當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節 ?公示機制
第十九條??構建分工明確、職責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執法公示運行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公示內容的梳理、匯總、傳遞、發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條??公開行政執法信息進行內部審核,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對擬公示的信息依法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二十一條??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本單位應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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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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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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