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磐安縣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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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現將《磐安縣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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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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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縣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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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合理配置環境資源,規范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行為,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根據《浙江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暫行辦法》(浙政辦【2010】132號)、《金華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金政發【2012】10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本辦法所稱的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排污許可證許可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染物的權利。排污單位的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確認,排污權的有效期限與排污許可證期限一致。
本辦法所稱的排污權有償使用,是指在區域排污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依法取得排污權指標,并按規定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排污權交易,是指在區域排污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對依法取得的排污權指標進行交易的行為。
第三條? 參與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單位應當是排污許可證規定有總量控制要求的工業排污單位。環保部門以收儲和出讓排污權指標的形式參與排污權交易。
第四條???????? 排污單位的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予以確認。
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指標是指排污許可證許可的年度污染物
排放總量。
第五條? 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共同推進機制。
環保部門負責構建排污權交易平臺,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規則;負責排污權的收儲和出讓,加強對排污權交易活動的監管;負責排污權指標的技術核算和現場檢查核對。
財政部門負責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和排污權儲備資金的管理,落實有償使用和交易日常工作經費、交易平臺建設經費和啟動資金等,并加強排污權交易資金監管。
物價部門負責對排污權交易價格實行監管,查處不正當價格行為。
審計部門負責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收支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
第六條 排污單位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開展排污權交易,不免除環境保護的其它法定義務。
第二章 初始排污權指標的核定、分配和有償使用
第七條? 初始排污權指標是指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有總量控制要求的現有排污單位,通過環保部門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排污單位的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確認,排污權的有效期限與排污許可證期限一致。
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其排污權指標由環保部門重新核定、分配。
第八條? 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指標由縣環保局本著尊重歷史、總量控制的原則,按照排污權指標核定技術規范進行核定,并經公示確定,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公示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排污單位的名稱及基本信息;
(二)擬分配(或核定)的排污權指標名稱、數量等信息;
(三)有利害關系的排污單位提出意見的主要方式。
排污單位對環保部門核定的排污權指標不服的,可在公示期間向環保部門申請復核,環保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也可就排污許可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條 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化學需氧量(CODcr)4000元/噸·年,氨氮(NH3-N)4000元/噸·年,二氧化硫(SO2)1000元/噸·年,氮氧化物(NOx)1000元/噸·年,以上收費標準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現有排污單位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標準的70%繳納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2015年7月1日開始按標準全額繳納。
排污單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按年度征收。
????????? ?第三章 排污權儲備及交易
第十條 排污權交易必須在排污權交易平臺上進行,一般采取以下方式:市場交易、公開拍賣或掛牌、直接出讓等。
第十一條? 排污權儲備的來源包括:
(一)?????? 在初始排污權分配過程中預留的初始排污權;
(二)?????? 排污單位破產、關閉、被取締或遷出本行政轄區,
其無償取得的排污權;
(三)?????? 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的排污權;
(四)?????? 排污單位閑置的排污權;
(五)?????? 在完成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前提下,由政府投入環保
基礎設施建設獲得的富余排污權;
(六)?????? 其它來源。
第十二條 環保部門儲備的初始排污權指標,用于重大建設項目排污權指標的保障和調控排污權交易市場。
儲備的排污權指標,可優先安排用于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優先培育發展主導產業和縣級以上重點項目。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改工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其新增的排污權指標必須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并符合區域總量替代平衡要求。
排污單位應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階段,提出新增排污權指標的申購申請,其申購量應滿足區域總量削減替代平衡要求,經環保部門審查核定后,通過排污權交易平臺申購。
第十四條? 現有排污單位可申購排污權指標用于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
排污單位為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需申購的排污權指標,不得超過減排任務應削減的污染物指標,且交易完成后受讓的排污權指標被直接扣除,不計入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但相關情況應載入排污許可證副本。
第十五條 ?排污單位破產、關停、被取締或者遷出本縣行政區域,若其排污權指標是無償獲得的,由環保部門無償收回;有償獲得的,由環保部門予以回購(回購價格為排污單位有償取得或購買該排污權指標時的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扣除使用年限后的價格,下同),作為排污權儲備。
??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出現排污權指標閑置的,閑置期超過1年的,應主動向環保部門申報;閑置期超過3年的,若其排污權指標是無償獲得的,由環保部門無償收回;若排污權指標是有償獲得的,由環保部門予以回購。
第十七條 交易有爭議的,相關單位可向環保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按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排污權有償使用費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專項用于:排污權交易平臺建設及運行維護;排污權回購資金;財政、環保部門確定的用于污染減排工程建設、重點污染源治理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使用范圍。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繳納的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屬國有資源類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章? 排污權交易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環保部門應加強對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行為的執法監管,依法查處超過排污權指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并會同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排污權交易和排污權交易機構運作的監管,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省、市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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