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磐安分局关于《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磐安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构建浙江现代物流体系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磐安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磐安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街道壶厅西路133号三楼环境管理科,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pahbsp@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9日。

 

联系人:许亚君,联系电话:057984665517。

 

附件:1.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磐安县高排放非道路移

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磐安分局

        2026年7月9日

附件1

 

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磐安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调整磐安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装配有柴油机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空气压缩机等和在施工工地、港口、机场、物流园区、铁路货场、大型工矿企业等重点场所使用装配有柴油机的机械。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第一阶段:自2026年12月1日起,城区东至腾龙湾小区、海德小区,南至县体育馆、新元小区、联进、联谊(岩步头)、县交通运输局,西至花月路、双溪路两侧,北至梅枝岭隧道、红梅隧道入口范围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或排放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阶段:自2027年12月1日起,城区东至腾龙湾小区、海德小区,南至县体育馆、新元小区、联进、联谊(岩步头)、县交通运输局,西至花月路、双溪路两侧,北至梅枝岭隧道、红梅隧道入口范围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或排放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阶段:自2028年12月1日起,磐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或排放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其他要求

(一)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27日发布的《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磐安县城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X月X日

 

 


附件2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磐安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省、市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构建浙江现代物流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发改委服务〔2025〕257号)明确要求“推动施工工地、矿山、港口、机场、物流园区等场所逐步纳入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区域,推动高排放机械加快提前淘汰。到2030年,基本淘汰国二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美丽金华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金华市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美丽金华发〔2026〕1号)明确提出“2028年底前落实全面实施国四柴油货车限行和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政策”。本次政策调整,是落实上级文件要求、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举措。

(二)工作背景。我县于2021年首次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明确禁用区内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政策实施以来,有效削减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对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要求持续提升,现有管控政策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环境管理需求。当前,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投用年限久、污染排放强度高,亟需加快淘汰更新。结合国家、省、市级层面关于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的最新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严控老旧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我县决定分区域、分阶段对国Ⅱ及以下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重点管控。

二、相关法律依据

本次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具体适用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相关罚则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和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相关罚则为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起草过程

2026年4月,完成《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磐安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初稿起草工作。  

2026年7月,书面征求县经商局、县资规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投集团、县城建集团、各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6年7月,通过磐安县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集期为30天。

四、《通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畴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或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明确分阶段管控的实施时间和禁止区域

本次管控政策调整按照“先核心区、后全域,先收紧标准、后全面覆盖”的原则,分三个阶段梯次推进,逐步扩大管控范围、收紧管控要求:

第一阶段:自2026年12月1日起,城区东至腾龙湾小区、锦祥名府、外朱坑、县游泳馆,南至渡湖路东面路口(包括渡湖路两侧工业企业)、溪文村,西至花月路、双溪路两侧,北至梅枝岭隧道、红梅隧道、朱锡岭隧道入口范围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或排放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阶段:自2027年12月1日起,城区东至腾龙湾小区、锦祥名府、外朱坑、县游泳馆,南至渡湖路东面路口(包括渡湖路两侧工业企业)、溪文村,西至花月路、双溪路两侧,北至梅枝岭隧道、红梅隧道、朱锡岭隧道入口范围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或排放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阶段:自2028年12月1日起,磐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或排放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明确配套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绿色发展导向。鼓励市场主体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二是明确应急豁免情形。因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禁用措施限制;

三是明确执法监管要求。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是明确施行规则。本通告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27日发布的《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磐安县城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6-07-09
截止时间:202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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