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打造美丽浙江2026年度目标任务清单〉的通知》(浙美丽办〔202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磐安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街道壶厅西路133号三楼环境管理科,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pahbsp@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9日。
联系人:许亚君,联系电话:057984665517。
附件:1.《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磐安分局
2026年7月9日
附件1
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有效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减轻车辆排放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推进高污染车辆淘汰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若通告8月15日之后发布,则替换为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采取国四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包括低速货车、牵引车等)。
二、限行时间及范围
第一阶段:自2027年5月1日起,全时段禁止上述车辆在安文城区(除G351国道以外)所有道路上通行。
第二阶段:自2028年12月1日起,全时段禁止上述车辆在磐安全县域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限行管理相关规定,在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内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予以处罚。
四、其他
(一)本通告对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G号牌车辆同等有效。
(二)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本通告通行管理的限制。
本通告自2027年 5月1日起施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x月x日
附件2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轻车辆排放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打造美丽浙江2026年度目标任务清单〉的通知》(浙美丽办〔2026〕9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发文要求,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编制依据
(一)《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打造美丽浙江2026年度目标任务清单〉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有4部分内容:通行管理对象、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法律责任、其他。
(一)通行管理对象。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自2027年5月1日起,全时段禁止上述车辆在安文城区(除G351国道以外)所有道路上通行。
自2028年12月1日起,全时段禁止上述车辆在磐安全县域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其他。
1、本通告对在本市通行的非浙G车辆同等有效。
2、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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