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对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将《磐安浙八味药材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磐发改〔2023〕37号)予以废止。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磐安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pan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磐安县龙山路1号 发改局体改科,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87616466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
联系人:赵宇翔
联系电话:0579—84662872
关于废止《磐安浙八味药材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文件的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磐安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的《磐安浙八味药材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进行了清理,现将工作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确保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一致,根据《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6〕8号)文件要求,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制定的部分信用评价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梳理出文件1件。
二、清理结果
经研究,拟决定废止《磐安浙八味药材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磐发改〔2023〕37号)。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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