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加强罚没物资监督管理,推进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报废资产的回收利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67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金财资产〔2022〕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磐安县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an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磐安县文溪南路88号磐安县财政局,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654414704@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6日。
联系人:县财政局程明
联系电话:0579—84883825
磐安县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磐安县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磐安县财政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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